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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已于2019年12月6日颁布,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号令)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2008年1号令) 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航道建设管理,保障和提升航道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力度,《航道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等相继出台,航道工程建设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管理要求。本着与时俱进、目标导向的原则,我部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进一步优化了规章体系结构,将上述两部规章整合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实施管理、验收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8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理范围。参考《航道工程基本术语标准》《渠化工程枢纽总体设计规范》《船闸总体设计规范》《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等技术规范,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将范围界定为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二)建设管理。《规定》区分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的航道工程对建设程序和建设实施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1.工程立项阶段。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应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需要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或填写备案信息。交通运输部按照权限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工作。
      2.初步设计管理。《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3.施工图设计管理。根据各地不同管理模式的实际情况,《规定》原则要求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进行施工图设计管理。
      4.开工管理。《规定》要求项目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开工前,应当办理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
      5.设计变更管理。为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行为,《规定》细化了设计变更管理内容,区分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不同类型,具体划分了设计变更分类,明确了管理程序和要求,强化了动态监管要求。
      6.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明确航道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和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竣工验收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责负责;对试运行条件、试运行期限、试运行报告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的有关要求,从防范化解风险、规范政府资金使用的角度,《规定》对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落实、投资建议计划编制、资金控制、结余资金处理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四)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信息报送及公开、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要求及时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确保信息和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性。
      三、《规定》主要特点
      《规定》适应了新的形势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依法依规确定航道建设管理职责。根据《航道法》《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规定》就相关事权做出了衔接性的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可以按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二是优化管理方式和程序。《规定》按照项目性质不同,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考虑到实践中部分航道工程工期较长、涉及专业多,集中报批施工图设计有一定困难,明确此类项目施工图设计可以分批报批。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等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明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在深度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合并进行,以简化流程,便利行政相对人。
      三是强化动态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更的,应按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手续。工程实施中,发生设计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内容履行设计变更手续,防止擅自变更或肢解变更内容以规避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改革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在验收方式方面,一是强化了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交工验收和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二是取消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初步验收,简化了流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明确了试运行管理要求,对试运行条件、试运行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四是创新竣工验收方式,明确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现场核查进行,规定了现场核查组人员组成、资格要求、核查内容和具体程序等,并提出对尾留工程和整改事项的处理要求。
      五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规定》明确项目单位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立项、开工、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进一步强化了协同监管的要求。

      相关政策: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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